- 全部(236)
- 发展规划
- 学会规章
- 学会领导
- 大事记
- 学会刊物
- 科普活动
- 公益活动
- 中国教育学刊
- 学会动态
- 学会通知
- 获奖名单
- 中国基础教育
- 中小学数学
- 学术活动
- 机构列表
- 机构活动
- 实验区列表
- 实验区活动
- 单位会员活动
- 微视频征集
- 学会宣传片
- 项目宣传片
- 历届理事会名单
- 机构通知
- 电子期刊
- 论文交流
- 直播
- 视频
- 中国教育学刊
- 未来教育家
- 省市教育学会
- 学校(幼儿园)
- 其它教育团体
- 学术公报
- 独立自主型 (3)
- 紧密合作型 (2)
- 小学版
- 初中版
- 高中版
- 学会公示
- 学会声明
- 通知公告 (95)
- 专家声音
- 学会观点 (7)
- 要闻聚焦 (4)
- 动态新闻 (19)
- 现场照片
- 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
- 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3)
-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1)
- 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 (4)
- 家庭教育专题
- 学会第八届理事会暨40周年纪念会 (1)
- 中国教育学会第三十二次学术年会 (1)
- 抗·疫情
- 优秀在线教学 (1)
- 领航计划 (12)
- 政策精神 (50)
- 党建引领 (21)
-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座谈会 (3)
- 单位会员品牌活动
- 第三届中国基础教育论坛暨中国教育学会第三十五次学术年会
- 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6)
- 第四届中国基础教育论坛暨中国教育学会第三十六届学术年会 (1)
- 学会活动 (1)
-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2023-08-29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着力服务国家重大教育决策,着力服务基础教育一线,着力发展繁荣教育科学,着力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有力条件保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e.edu.cn。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重大教育决策; (二)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引领基层学校校长、教师专业发展; (三)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评价,为深入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提供服务和智库贡献; (四)通过举办论坛、观摩展示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趋势,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和优秀成果;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区域教改发展路径;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教材研究、编写,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展相关教育认证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教育期刊和著作; (八)组织开展面向各国、各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接政府转移相关职能,承担有关委托任务; (十)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3.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4.其他申请者,须在教育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社会影响力。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2.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自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和本会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信息获取、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观摩展示等;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六)推荐本会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本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议,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本会重大活动和分支机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相关业务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正派,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自觉践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基层一线的重要支撑,对本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会注重激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本会中心任务谋划和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突出成果导向,高水平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着力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主动承担教育部及本会委托的任务,广泛开展学术成果宣传交流,为一线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新秀搭建成长平台。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推进本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本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培训、评估等各类活动提供学术支撑,对国家重大教育决策、各地各校教育教学实践提供学术咨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续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2023-12-06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新型学术组织和教育智库,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学会的学术引领力和贡献力,服务教育强国建设特别是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规定,成立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遵守学会章程,坚持学术为本,发扬学术民主,崇尚学术道德,积极为学会学术事务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效支撑学会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繁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建突出高水平、专业化、权威性,主要由基础教育各学科、各学段、各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在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卓有建树的教育工作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每届任期五年,由学会聘任并颁发聘书,届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业务主管部门中心工作和基础教育一线实际,研制学会科研课题指南; (二)聚焦基础教育重大战略问题,有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着力产出高质量学术成果,每年形成若干份重要政策咨询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为国家重大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凝练基础教育一线改革成果和典型经验,着力发现和培育优秀校长、教师,为各地各校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四)对学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培训、评估等学术活动提供学术支撑; (五)追踪国际学术前沿,加强基础教育国际比较研究,推进基础教育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为学会重点工作提供学术支撑,为分支机构提升专业化水平提供指导。第三章 学术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会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学术事务、科研管理等相关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相关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四)受学会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专业学术活动; (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学会有关科研课题;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宣传、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党和国家关于基础教育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并弘扬科学教育观念;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规程,遵守学术道德,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履责; (三)发挥专业所长,关注教育学术前沿和国际教育动态,主动研究我国基础教育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聘期内应至少提交两份政策咨询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热心学会工作,主动承担学会有关学术任务,积极参加学会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五)遵守工作纪律,树立良好学术形象,自觉维护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学术委员声誉;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义务。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重点研究审议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重点、学会年度科研课题指南、重大学术项目和学术活动安排等事项。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如有表决事项,须有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主要研究学会重大学术项目和学术活动安排计划,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的有关工作方案和重要讨论决定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研讨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出席,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 (一)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围绕基础教育领域的理论前沿问题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学会重要学术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二)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发起,或由学会秘书处委托发起;根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委员参加,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三)学术委员会专题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或相关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各位委员的专业领域及特长,可分为若干学术研究工作组,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工作。每个工作组指定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十一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出席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专题会议及有关分组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当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学术委员每年应当填写年度履职情况简表;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学会秘书处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秘书服务工作由秘书处学术事务部具体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解除聘任。 (一)因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学术委员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学术委员的; (三)长期不履行学术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宜担任学术委员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规程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程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09-12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不同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个领域业务活动的二级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党建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发展素质教育,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助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和自身规范管理。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为学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育一线提供有力支撑,为学会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使命。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 (一)服务学会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自觉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追踪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学术成果,并为政府、社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内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合作交流、观摩展示等活动,深入发掘和总结一线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 (四)根据《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在学会指导下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积极发现、吸纳和培育本领域内具有突出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学会刊物、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资料和动态信息,积极参与学会有关活动;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所有成员须先成为学会会员。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依据服务学会会员人数确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也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1名监事,列席分支机构有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分支机构重要活动和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分支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要支持监事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等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产生办法,按照《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总体方案》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出版机构等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所需使用固定资产、工作人员、经费支持等。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对该分支机构秘书处负有相关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使用冠有“中国教育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理事长是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位党员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业务方向。分支机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文字综合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自觉维护学会良好声誉,为学会和分支机构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自制印章。分支机构若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中国教育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审核备案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业务。举办活动通知及相关材料经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正式开展。不得将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个人、其他组织实施;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和学会审核后发布,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和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参与开展有关活动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同意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简单以挂名方式参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涉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申报,经学会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须符合国家和学会相关规定。未经学会审核,分支机构不可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和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扬、奖励或问责。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民政部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一)违反《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超出《章程》规定及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 (五)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七)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八)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与权益; (九)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十)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一)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四)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会相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借贷举债,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使用固定资产由依托单位提供,其他属于学会所有的资产,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指导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中国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国教育学会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学会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学会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学会差旅费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财务制度,活动预决算须经学会审批,坚持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支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财务负有监管责任。第六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章程》,愿意接受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上不交叉重复; (三)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且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具有突出研究专长和重要影响力; (四)拥有一批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特定的服务群体,其中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个人会员达到一定规模; (五)有依托单位支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有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发展规划、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学术骨干、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依托单位合作协议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理事长人选情况以及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单位)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发布分支机构筹设公告。 (三)分支机构应在发布筹设公告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依托单位等事项,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准予变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分支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错误政治倾向问题; (二)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 (四)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11-17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提高会员管理与服务水平,促进会员提高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切实增强会员荣誉感,充分发挥会员积极作用,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由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批和管理会员。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会员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厚植教育情怀,牢记教育使命,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实现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贡献力量。 第五条 个人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三)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四)其他申请者,须在教育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社会影响力;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 单位会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二)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等。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个人自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和本会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境外教育工作者申请学会会员,需报教育部外事主管部门同意,学会秘书处按流程审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信息获取、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观摩展示等;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六)推荐本会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第四章 会籍和会费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标准和会员期限 (一)个人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会费标准为100元/年。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二)单位会员会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计算。会费标准为:学校(含幼儿园),5000元/年;其他单位,10000元/年。会费可按年交纳,或一次性交纳多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将视为自动退会。 (三)地方教育学会为当然单位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二条 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会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程序 会员资格有效期内,会员主动要求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已退会会员如希望重新入会,需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当事人如对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裁决。如有必要,常务理事会可责成秘书处组织专门小组调查,于60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会费用于符合学会章程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会员服务、人员经费和办公成本等,主要包括: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会等会议; (二)开展相关交流、学习活动和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员网络管理平台运营费用; (四)相关办公、人员、工作经费; (五)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和地方教育学会为会员提供指导与服务的相关经费。 第十六条 会费由学会统一管理,并按照学会财务相关规定使用。学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教育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9-09-20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经中国教育学会全体学术委员审议后于2019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宗旨,以大力普及、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府教育决策,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其中规划课题的征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推荐申报,经评审后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是针对教育相关领域开展的专题研究,由学会或相关单位发起、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基础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征集采用推荐和评审制,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均可推荐一定数量的课题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中国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科研课题。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重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规划课题的推荐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学会要求接收并推荐申报规划课题;立项后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部门(单位)负责该专项课题的征集、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发起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的征集和初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二审,将复评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终审;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指导意见;每年受理课题申报一次,一般为:2-3月受理申请,4-5月组织评审,6-7月对拟立项课题负责人进行培训,8月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专项课题由学会根据研究需要设立,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作为发起单位提交征集某领域课题的申请,经学会审批后即可发布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重点课题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 (2)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贡献突出;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5.在学会没有在研或未完成结项工作的课题。 第十五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会单位会员、实验区等。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申报前须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学会每年结合评审情况进行抽查,不合规课题将不予立项。 2.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或《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需要,学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特定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程序包含: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规划课题初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二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位负责,二审由发起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 初审: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聘请专家分学科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入围比例进行推荐。 终审:秘书处汇总专家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拟立项课题的公示名单。 第十九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进行公示,时长两周。规划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秘书处将组织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人完成培训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给予部分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专项课题一般由发起单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自筹补足。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直接或委托相单位负责课题管理工作。如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其课题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度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课题委托管理单位(重点课题报学会秘书处,下同),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获资助课题取消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可向委托管理单位或学会秘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编辑发行文集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实验校(子课题)数量,拟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的名单及负责人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课题研究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在批准立项后2-3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1-3年内完成,如申请延期最多延期1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课题经审批后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研究经费的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规定。学会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资助经费使用要符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处或各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撤销其课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反其中第1、2、5、6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将不得再申请学会的任何课题。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学会每年定期组织重点课题的结题鉴定(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学会发布结题鉴定通知并公布截止本年底应完成结题的重点课题名单后,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或免于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学会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论证书复印件; 3.结题报告(八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5.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6.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7.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重点课题结题须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一般课题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发表论文须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引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第三十二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对子课题结题进行结题。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中国教育学会有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7-04-20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5月6日) 自2016年始,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设立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教改实验区”),并同时成立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教育改革实验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为加强对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的管理与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改实验区工作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立足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通过充分发挥学会自身专业和丰富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提升教育改革与教育科学研究水平,推进教育改革的科学发展。学会教改实验区的成立,旨在推动地方教育整体发展,探索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与规律,对全国的教育改革起示范、引领以及辐射带头作用。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是依据《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规要求,在学会、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部门领导下,由有合作意愿的地区按要求申报,经学会学术委员会审核立项后,由学会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与其他具有优秀教育资质,并富有社会责任感的教育机构合作,共同指导、调控教改实验区工作,最终完成教改实验区的结题验收。 第二章 教改实验区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改实验区在中国教育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区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教改实验区的申报立项、指导评估、结题验收,与秘书处其它部门共同组织教改实验区的培训、学术交流和成果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四条 实验区管理中心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组织专家开展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 第五条 教改实验区的两种类型及其指导与管理。 (一)地方自主型教改实验区:由地方申报,地方组织实验区工作的全程推进,教改实验区自行承担实验区领导管理,自行承担教改实验区费用,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立项审核,每年组织专家进行适度现场指导、中期检查以及结题验收等,所需费用由该教改实验区提供; (二)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地方申报,并获得批准设立后,由地方负责领导管理,学会组织专家组与教改实验区共同形成教改实验方案,定期对教改实验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教改实验需要和教改实验地区要求,学会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其中包括组织专家进行校长培训、教师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指导,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指导和资源服务,负责组织结题验收以及成果推广工作等。学会秘书处将与资质优秀、团队精良、教育改革经验丰富的教育机构、团体合作,开展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的推进工作。 第六条 本着“科学规划、成本自负”的原则,学会对教改实验区采取收费管理。除老、少、边、穷地区之外,各实验区自行负担教改实验区所需经费,并应纳入地方教育经费年度预算。地方自主型教改实验区在“十三五”实验周期内应向中国教育学会一次性交纳服务经费5万元;紧密合作型教改实验区根据成本核算经费使用,承担所有教改实验区所需经费投入。 第三章 教改实验区申报与设立 第七条 教改实验区面向全国区、县(市)级单位择优立项。实验周期一般为3年,可滚动申报。 第八条 申报教改实验区的教改实验项目,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与不定期发布的《中国教育学会十三五教育改革实验区申报专题参考》相结合,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探索教育规律相结合、推动工作与开拓创新相结合,力求为国家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借鉴、推广价值的经验。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当地人民政府重视教育发展,支持教育改革实验工作; (二)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意识和教改实验积极性; (三) 教育改革实验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担任;有相对稳定的教改实验组织机构和指导团队;有固定的联系人; (四) 有开展教育改革实验的经费支持; (五) 教育改革实验方案应做到主题明确、思路清晰,可操作性强; (六) 接受学会的相关管理并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十三五”教育改革实验区申请书》一式三份,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申请书》可直接从中国教育学会网站(www.cse.edu.cn)下载) 第十一条 教育改革实验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的组织工作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在评定的同时负责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评审通过后报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批准设立。 第四章 教改实验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改革实验周期内允许教改实验区按照批准的名称和统一的规格制作和悬挂牌匾。牌匾式样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提供纸样。 第十三条 教改实验区可以根据实验需要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与子项目组,但应注意适当控制数量,确保指导到位。各教改实验区以学会名义为实验学校(实验基地)授牌须经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报送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教育改革实验负责人在接到立项批复后,应尽快细化实验工作方案,分解任务,并于3个月内组织教改实验专题启动工作。 第十五条 与教育改革实验有关的重要活动与重要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各教改实验区于每年12月底至次年1月初需报送教改实验区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将视教改实验完成周期,适时对教改实验区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教改实验区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盖章,报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审批: (一)变更教改实验专题负责人; (二) 改变教改实验专题名称; (三) 对教改实验专题内容作重大调整; (四)因故中止和撤销教改实验专题实施。 第十八条 教改实验区长期不能按照教改实验方案开展工作,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有权撤销该教改实验区。 第五章 教改实验区成果鉴定与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教育改革实验专题研究及工作完成后,负责人应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改革实验区结题申请书》,提交至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组织进行结题鉴定。凡达到预期目标者,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教育改革实验结束后,教改实验区牌匾予以撤销,如希望继续作为中国教育学会的教改实验区,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一条 学会建立教育改革实验成果的宣传、推广渠道与平台,充分利用简报、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手段向各级教育决策部门和教育界广泛宣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教育学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由教改实验区管理中心与各实验区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