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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本办法经中国教育学会全体学术委员审议后于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宗旨,以大力普及、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府教育决策,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其中规划课题的征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推荐申报,经评审后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是针对教育相关领域开展的专题研究,由学会或相关单位发起、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基础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征集采用推荐和评审制,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均可推荐一定数量的课题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中国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重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规划课题的推荐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学会要求接收并推荐申报规划课题;立项后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部门(单位)负责该专项课题的征集、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发起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的征集和初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二审,将复评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终审;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指导意见;每年受理课题申报一次,一般为:2-3月受理申请,4-5月组织评审,6-7月对拟立项课题负责人进行培训,8月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专项课题由学会根据研究需要设立,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作为发起单位提交征集某领域课题的申请,经学会审批后即可发布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重点课题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

  (2)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贡献突出;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5.在学会没有在研或未完成结项工作的课题。

  第十五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会单位会员、实验区等。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申报前须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学会每年结合评审情况进行抽查,不合规课题将不予立项。

  2.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或《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需要,学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特定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程序包含: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规划课题初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二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位负责,二审由发起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

  初审: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聘请专家分学科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入围比例进行推荐。

  终审:秘书处汇总专家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拟立项课题的公示名单。

  第十九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进行公示,时长两周。规划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秘书处将组织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人完成培训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给予部分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专项课题一般由发起单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自筹补足。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直接或委托相单位负责课题管理工作。如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其课题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度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课题委托管理单位(重点课题报学会秘书处,下同),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获资助课题取消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可向委托管理单位或学会秘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编辑发行文集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实验校(子课题)数量,拟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的名单及负责人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课题研究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在批准立项后2-3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1-3年内完成,如申请延期最多延期1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课题经审批后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研究经费的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规定。学会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资助经费使用要符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处或各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撤销其课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反其中第1、2、5、6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将不得再申请学会的任何课题。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学会每年定期组织重点课题的结题鉴定(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学会发布结题鉴定通知并公布截止本年底应完成结题的重点课题名单后,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或免于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学会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论证书复印件; 

  3.结题报告(八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5.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6.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7.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重点课题结题须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一般课题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发表论文须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引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第三十二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对子课题结题进行结题。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中国教育学会有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