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自律管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教科研课题研究、会议论文撰写及提交的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诚信原则:所有学术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原创性要求:提交的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研究报告、课题成果等)必须是作者原创,未在其他任何场合公开发表过,且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引用规范: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严格遵守学术引用规范,注明出处,确保引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组织: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应明确活动主题、目的、参与人员及学术要求,确保活动的学术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 会议论文征集:学会在征集会议论文时,应明确论文要求、提交截止日期及评审标准,确保论文质量。论文提交者需承诺论文的原创性和未发表状态。
第八条 教科研课题管理: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课题研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课题负责人及参与者需签订课题研究承诺书,明确研究任务、责任及学术道德要求。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成果、一稿多投、不当署名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举报与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均有权向学会举报。学会应设立专门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渠道,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处理措施: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学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研究成果、禁止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学会应建立健全学术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术自律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学术道德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提高会员的学术自律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诉与复议:对学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会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会应设立专门的申诉与复议机构,对申诉或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