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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办法 2025-07-01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管理办法(2017年7月1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自律管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会会员、参与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教科研课题研究、会议论文撰写及提交的个人和单位。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学术诚信原则:所有学术活动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原创性要求:提交的学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研究报告、课题成果等)必须是作者原创,未在其他任何场合公开发表过,且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五条 引用规范:在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应严格遵守学术引用规范,注明出处,确保引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六条 学术活动组织:学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等,应明确活动主题、目的、参与人员及学术要求,确保活动的学术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 会议论文征集:学会在征集会议论文时,应明确论文要求、提交截止日期及评审标准,确保论文质量。论文提交者需承诺论文的原创性和未发表状态。 第八条 教科研课题管理: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课题研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课题负责人及参与者需签订课题研究承诺书,明确研究任务、责任及学术道德要求。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成果、一稿多投、不当署名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 举报与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均有权向学会举报。学会应设立专门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渠道,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处理措施: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学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研究成果、禁止参与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监督机制:学会应建立健全学术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术活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学术自律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学会应加强对会员的学术道德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提高会员的学术自律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申诉与复议:对学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学会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会应设立专门的申诉与复议机构,对申诉或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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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09-12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规范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不同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个领域业务活动的二级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制定章程,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党建工作融入分支机构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发展素质教育,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助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和自身规范管理。第二章 基本职能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为学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教育一线提供有力支撑,为学会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的重要使命。分支机构的基本职能包括: (一)服务学会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自觉接受学会领导,认真执行学会决议,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有关工作,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二)追踪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专题调研,形成高质量学术成果,并为政府、社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本领域内专业培训、学术研讨、合作交流、观摩展示等活动,深入发掘和总结一线先进经验、典型案例等; (四)根据《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在学会指导下做好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积极发现、吸纳和培育本领域内具有突出发展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 (五)对学会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学会刊物、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资料和动态信息,积极参与学会有关活动;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所有成员须先成为学会会员。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规模原则上依据服务学会会员人数确定。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也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法人。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1名监事,列席分支机构有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对分支机构重要活动和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分支机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要支持监事开展工作并接受监督指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常务理事、理事等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产生办法,按照《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换届工作总体方案》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组织工作,原则上依托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出版机构等设立,由依托单位提供办公场所、所需使用固定资产、工作人员、经费支持等。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对该分支机构秘书处负有相关管理、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程,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使用冠有“中国教育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遵守《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理事长是分支机构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位党员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一岗双责,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业务方向。分支机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文字综合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经济效益,自觉维护学会良好声誉,为学会和分支机构事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印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不得自制印章。分支机构若需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须由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签署),签印“中国教育学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审核备案的年度工作计划开展业务。举办活动通知及相关材料经学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正式开展。不得将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个人、其他组织实施;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和学会审核后发布,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和学术成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以“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参与开展有关活动的,须经分支机构理事长同意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简单以挂名方式参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涉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申报,经学会审核同意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设立网站、出版刊物等须符合国家和学会相关规定。未经学会审核,分支机构不可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分支机构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学会审批。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学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和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表扬、奖励或问责。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民政部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一)违反《章程》及有关管理规定,超出《章程》规定及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二)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 (四)未经批准以分支机构名义或身份出席活动、洽谈合作等; (五)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六)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 (七)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八)拒不接受学会领导,损害学会声誉与权益; (九)拒不执行学会交办事项,或无法完成学会交办的事项; (十)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十一)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十三)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十四)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会规定情形。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会相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财务收支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借贷举债,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使用固定资产由依托单位提供,其他属于学会所有的资产,应根据学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指导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分支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中国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中国教育学会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学会培训费、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学会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教育学会差旅费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财务制度,活动预决算须经学会审批,坚持勤俭办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分支机构秘书处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财务负有监管责任。第六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章程》,愿意接受学会领导,并规范开展活动; (二)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分支机构在名称、工作内容上不交叉重复; (三)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且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具有突出研究专长和重要影响力; (四)拥有一批在拟成立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特定的服务群体,其中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个人会员达到一定规模; (五)有依托单位支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条件,有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服务对象、发展规划、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情况、学术骨干、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依托单位合作协议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理事长人选情况以及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单位)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学会秘书处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报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发布分支机构筹设公告。 (三)分支机构应在发布筹设公告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办公场所、依托单位等事项,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准予变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分支机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错误政治倾向问题; (二)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管理涣散,长期不开展活动; (四)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三十七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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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9-09-20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经中国教育学会全体学术委员审议后于2019年9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遵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宗旨,以大力普及、繁荣、发展教育科学,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府教育决策,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两类。其中规划课题的征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推荐申报,经评审后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是针对教育相关领域开展的专题研究,由学会或相关单位发起、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基础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和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征集采用推荐和评审制,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均可推荐一定数量的课题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中国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科研课题。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重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规划课题的推荐申报和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学会要求接收并推荐申报规划课题;立项后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部门(单位)负责该专项课题的征集、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发起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的征集和初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二审,将复评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终审;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指导意见;每年受理课题申报一次,一般为:2-3月受理申请,4-5月组织评审,6-7月对拟立项课题负责人进行培训,8月公布立项结果。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专项课题由学会根据研究需要设立,其他相关单位也可作为发起单位提交征集某领域课题的申请,经学会审批后即可发布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重点课题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 (2)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贡献突出;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5.在学会没有在研或未完成结项工作的课题。 第十五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会单位会员、实验区等。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申报前须进行科技查新,以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学会每年结合评审情况进行抽查,不合规课题将不予立项。 2.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或《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需要,学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特定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程序包含: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规划课题初审由学会秘书处负责,二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位负责,二审由发起单位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 初审: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聘请专家分学科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入围比例进行推荐。 终审:秘书处汇总专家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拟立项课题的公示名单。 第十九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进行公示,时长两周。规划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秘书处将组织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人完成培训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给予部分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专项课题一般由发起单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自筹补足。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直接或委托相单位负责课题管理工作。如委托管理单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其课题管理情况将纳入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度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课题委托管理单位(重点课题报学会秘书处,下同),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获资助课题取消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可向委托管理单位或学会秘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编辑发行文集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实验校(子课题)数量,拟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的名单及负责人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章。课题研究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在批准立项后2-3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1-3年内完成,如申请延期最多延期1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课题经审批后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件,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研究经费的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规定。学会重点课题和专项课题的资助经费使用要符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处或各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撤销其课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反其中第1、2、5、6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将不得再申请学会的任何课题。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学会每年定期组织重点课题的结题鉴定(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学会发布结题鉴定通知并公布截止本年底应完成结题的重点课题名单后,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或免于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学会收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论证书复印件; 3.结题报告(八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5.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6.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7.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或多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重点课题结题须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1篇论文,一般课题至少有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发表论文须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二等奖以上,奖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所列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引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第三十二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对子课题结题进行结题。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中国教育学会有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