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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2023-08-29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着力服务国家重大教育决策,着力服务基础教育一线,着力发展繁荣教育科学,着力促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se.edu.cn。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学术研究,提供教育咨询,服务重大教育决策; (二)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引领基层学校校长、教师专业发展; (三)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评价,为深入发展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提供服务和智库贡献; (四)通过举办论坛、观摩展示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趋势,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和优秀成果;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区域教改发展路径;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教材研究、编写,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学科、专业标准,开展相关教育认证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教育期刊和著作; (八)组织开展面向各国、各地区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接政府转移相关职能,承担有关委托任务; (十)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声誉良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个人申请者,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幼儿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3.高校、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个人申请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所在领域业绩突出; 4.其他申请者,须在教育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有社会影响力。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请成为会员。 (二)单位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可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有加入本会的意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在本领域内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引领、辐射、带动作用; 2.单位会员包括地方教育学会、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申请入会可通过组织推荐、会员推荐或自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学会和本会学术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加入本会。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荐; (二)材料核查。本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审核; (三)审定确认。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办理入会。本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并交纳会费;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面向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信息获取、课题申报及参加学术会议、观摩展示等;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和分支机构举办的活动; (六)推荐本会会员;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科研、调研、培训等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本会和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节,由本会核实并根据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类型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和开除会籍。 (一)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不当言论; (二)违反本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会声誉或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违反学术道德或违背职业道德等。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资格取消且不再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七)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本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议,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损害本会声誉或利益的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本会重大活动和分支机构重要活动进行监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相关业务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正派,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由指定常务副会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履行相应职责。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把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自觉践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会服务教育决策、服务基层一线的重要支撑,对本会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会注重激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力,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本会中心任务谋划和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突出成果导向,高水平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着力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主动承担教育部及本会委托的任务,广泛开展学术成果宣传交流,为一线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新秀搭建成长平台。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推进本会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本会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成果评审、培训、评估等各类活动提供学术支撑,对国家重大教育决策、各地各校教育教学实践提供学术咨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续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1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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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5年版) 2026-03-17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2025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精神,加强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扩大学术影响,以高水平学术研究服务和支撑学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覆盖人群最多、影响面最广的全国性、专业性、群众性教育学术组织。坚持学术为本,组织开展高水平课题研究,是学会的主责主业。学会课题研究要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群众性教科研,助力发展繁荣教育科学,服务国家教育决策,推动教育教学实践创新,引领基层校长、教师专业成长,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学会组织实施教育科研课题,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方向引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2.体现问题导向。既关注事关教育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又关注基层教育改革发展、校长办学治校、教师教书育人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课题研究,强化问题意识,积极探索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发现和总结教育改革创新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3.关注学术前沿。牢牢把握学术组织定位,注重追踪教育研究最新进展,注重研究学术前沿问题,注重产出具有学术前瞻性、引领性的学术成果,促进教育理论创新,服务和引领教育实践。 4.注重广泛参与。坚持面向基层,优化形成机制,鼓励和支持一线校长、教师和教科研人员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题研究,扩大课题研究的覆盖面和参与度,让更多一线教育工作者有机会承担课题、参与课题,在课题研究中成长发展,提升专业能力。 第四条 学会对课题征集申报、评审立项、课题实施、结题鉴定、成果使用和转化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高质量实施,着力取得预期成果。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五条 战略课题。紧扣党和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学术前沿,在学会秘书处酝酿、学术委员会讨论、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基础上确定,重在服务国家重大教育决策,引领教育学术研究。 第六条 规划课题。紧扣基层教育改革发展实践,面向广大会员征集,由各分支机构、地方教育学会、单位会员、教改实验区等推荐申报,重在服务基础教育一线。规划课题每年设立一批,具体数量根据申报情况、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经评审,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一般规划课题委托推荐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课题。主要由教育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教育基金会、学会分支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发起或资助,针对专项工作或基础教育特定领域设立,重在服务专项教育改革和发展任务。根据发起方的需求和提供的条件,专项课题可适时发起,经评审后设立。 第八条 委托课题。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会员、分支机构、教改实验区、有关研究机构等承担课题研究任务,重在为学会专项工作提供学术支撑。第三章 选题征集 第九条 通过多种方式,面向学会各位理事、各位学术委员征集选题。学术委员会要分学段、分学科、分领域提出学术前沿问题和重大、重点研究选题,指引学术研究方向。原则上,各位理事、各位学术委员每年应至少提出一项选题建议。 第十条 注重发挥学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教育学会的作用,提高选题征集质量。通过各分支机构征集的选题,应能够体现本学段、本学科、本领域的研究重点和未来趋势。通过地方各级教育学会征集的选题,应能够反映当地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 第十一条 选题征集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每年紧紧围绕教育部党组中心工作及各司局重点工作,确定一批以服务决策为导向的选题;根据基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需求,围绕学校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教研、课程教材、教师专业发展、学校治理等主要内容,确定一批以服务一线实践为导向的选题;瞄准教育学各学科、各领域学术前沿,确定一批以发展繁荣教育科学为导向、具有引领性的选题。 第十二条 在广泛征集意见并经学会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的基础上,学会每年发布《中国教育学会规划课题指南》。第四章 课题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战略课题。 1.战略选题确定后,一般应向社会发布,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可申报。个人会员申报,须经所属分支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根据战略课题性质、研究专长等情况,经会长办公会研究,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立项。 2.战略课题牵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主持过国家级课题,在相关领域有研究建树或实践成果,且在学会没有牵头在研课题。 3.学会对战略课题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规划课题。 1.学会每年印发通知,组织课题申报工作。申报课题牵头人须为学会会员,采取单位推荐等多种形式申报。 2.课题推荐单位或机构主要包括:学会各单位会员,各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学会,学会各教改实验区及与学会密切合作单位,教育部有关直属单位,部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等。 3.课题牵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且在学会没有牵头在研课题。 4.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应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并积极配合学会对课题研究进行全过程管理。 5.课题经评审后立项。评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主要包括3个环节: 资格审查。主要对课题牵头人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查。通过后,进入通讯评审环节。 通讯评审。学会从全国遴选高水平专家,通过在线方式实行双盲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学会制定的标准,对申报课题赋分,形成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对候选重点课题,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评审。通过会议评审的申报课题,可立项为重点课题。重点课题占申报课题总数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评审结果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学会官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下发课题立项通知。 6.学会积极筹措经费,对重点规划课题给予适当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经费由课题组自筹。 第十五条 专项课题。 1.专项课题经评审并征求发起单位意见后立项。 2.课题牵头人须为学会会员,具体条件要求由学会商发起单位确定。牵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在学会没有牵头在研课题。 3.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应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并积极配合发起单位对课题研究进行全过程管理。 4.课题评审。学会分支机构发起的专项课题,由分支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学会秘书处进行复核。其他单位发起的专项课题,具体评审办法由学会秘书处商发起单位确定。评审结果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在学会官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下发课题立项通知。 5.发起单位负责筹措经费,对课题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委托课题。 承担单位及牵头人由学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按程序审批立项。牵头人一般应为学会会员,且在学会没有牵头在研课题。学会对委托课题予以适当资助。 第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每年以适当方式面向立项课题牵头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牵头人、立项单位、预期成果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须由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报学会秘书处核准。第五章 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重要成果实行逐级分类报送。战略课题、重点规划课题、委托课题相关材料报送学会秘书处。对一般规划课题,学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推荐单位管理。对专项课题,学会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发起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牵头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课题组成员研究确定课题具体实施方案,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开题评议专家一般由5-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相关领域人员组成,本单位专家数量不得超过2名。 战略课题、重点规划课题和委托课题,应在开题前两周,将课题实施方案、开题报告等材料提交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视情况选派专家参加开题会。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应在开题前两周,将开题材料提交委托管理单位或发起单位,相关管理单位以适当方式对开题给予指导。 第二十一条 获资助课题牵头人自收到立项通知后,应按照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及时报学会秘书处,经核准后予以拨款。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课题牵头人须严格按照批准预算使用资助经费,未经资助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经费。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实施临近中期,学会秘书处将组织开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照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检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课题组要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中期报告,以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名义报学会秘书处和委托管理单位。 课题实施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应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和委托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组不得自行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如确有必要,须提前两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说明必要性及实验校或子课题的数量、名单、负责人等情况。经核准后,方可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课题研究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授牌。课题组不得自行开展评奖评比等活动,不得颁发评价性证书。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用印,一般由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代章。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要抓紧推进课题研究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原则上,战略课题、重点规划课题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和委托课题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确因研究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总计研究周期不得超过4年。学会秘书处定期发布年度结题名单,逾期未结题的课题,将撤销立项资格。第六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后,课题组要以课题牵头人所在单位名义,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提交结题申请和结题材料。经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组提交的结题材料主要包括:(1)结题报告;(2)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专著附封面、版权页及目录页;发表的期刊文章附版权页、目录页及全文;咨询报告附全文及领导批示或采纳证明。(3)战略课题和重点规划课题的成果,须包括不少于1份决策咨询报告。 课题成果材料须有中国教育学会标识(中国教育学会“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编号”),未标识的成果不计入课题成果。其中,获学会经费资助的课题成果材料须有唯一标识。 第二十八条 课题成果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结题。 战略课题结题,原则上须满足至少一项:(1)至少有1份决策咨询报告被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采纳或有领导肯定性批示;(2)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3)出版学术专著1部。 重点规划课题结题,原则上须满足至少一项:(1)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至少1份决策咨询报告,并被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决策参考》采用;(2)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3)有相关学术专著出版;(4)有相关研究成果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励;(5)相关研究成果对教育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并得到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6)中央主流媒体刊发课题研究成果或作专题报道。 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结题,原则上须满足以下要求中至少一项:(1)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论文至少1篇;(2)有相关学术专著出版;(3)被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至少1份;(4)获地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至少1项;(5)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至少1项;(6)有研究成果收录于中国基础教育论坛等重要学术会议成果集;(7)其他能够体现课题研究成果含金量及影响力的佐证材料。专项课题结题要求,也可根据发起方需求确定。 委托课题结题,须取得委托课题立项书中要求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材料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结题。 战略课题结题,由学会秘书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进行会议鉴定。 重点规划课题结题,由学会秘书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进行会议鉴定。 一般规划课题结题,由委托管理单位审核结题材料、组织结题鉴定,并提交学会秘书处复核。 专项课题结题方式,由学会秘书处商发起单位研究确定。 委托课题结题,由学会秘书处组织。 第三十条 课题结题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本单位专家数量不得超过2名。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确定1名专家作为召集人。各位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结题材料、听取课题组汇报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报书预期达到的目标,本着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经合议后形成鉴定意见,并作出等级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题。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确定等级。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题。 第三十一条 课题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予鉴定: 1.课题组提交的政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被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决策参考》采纳并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类奖励,奖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课题牵头人须为获奖成果第一人; 3.课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有1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引用; 战略课题不得申请免鉴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子课题结题。学会秘书处将定期公布课题鉴定结果。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次鉴定未通过并在研究期限内的课题,学会秘书处将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牵头人。根据专家意见,课题组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二次鉴定或第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将终止课题。如为获资助课题,牵头人须退回已拨付的结余资金,剩余资金不再拨付,且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学会课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会撤销其课题立项,获资助课题停止经费拨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意识形态有关规定等;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借课题组名义开展不当活动者; 6.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单,违反其中第1、2、5、6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课题牵头人,不得再申报学会的课题;违反其中第3、4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课题牵头人,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学会课题。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会定期对课题成果进行遴选和推广。 1.学会定期召开课题成果评选会,对课题成果进行遴选,建立前期研究资助与后期成果奖励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鉴定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2.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学会官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同等条件下,学会有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有学会课题唯一明确标识。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会内设机构不得自行发布课题征集通知。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需要,学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分支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