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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7-16
关于印发《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会[2012] 61号 各分支机构: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修改草案)经中国教育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国教育学会 2012年7月6日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6月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分支机构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再制定本分支机构的章程,应当遵循《中国教育学会章程》、本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在学会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发展会员,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教育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分支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设立“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分支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 2.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 3.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4.有固定的住所和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业务范围符合学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内容; 2.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设在北京以外地区的,还需要提交拟设地省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3.拟任主要负责人所在或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该负责人基本情况证明、是否同意担任负责人职务的意见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学科(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2.评审委员会根据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初审,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3.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4.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后,统一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刻制分支机构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核准: 1.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拟下设分支机构的; 6.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的,须经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学会同意后,由学会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和住所,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3.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4.住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变更到北京以外地区的,还需要提交当地省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5.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第十二条 学会建立、完善分支机构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注销、合并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注销该分支机构。 1.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认为该分支机构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应当停办的; 2.学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分支机构的; 3.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撤销该分支机构。 1.连续两年未参加学会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的; 2.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3.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 4.超出《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的; 7.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8.未经学会授权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9.对学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1.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12.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情形的。 第十五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由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后的财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分支机构应交回《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并由学会办理相关注(撤)销手续。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职能任务是: 1.调查研究本学科领域或业务范围内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和学术工作动态;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事业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开展相关调研活动,提供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反映事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 5.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经学会授权,编辑出版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书刊资料; 7.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8.承办学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学会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团体推选产生,人数由学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状况、业务范围、会员数量等因素,商分支机构发起人或负责人确定,一般不超过80人。理事会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分支机构理事须为从事该学科(专业)的学会会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在该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热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在理事范围内推选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通过履行民主程序从常务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总数四分之一,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任职超过两届的,须报学会批准。 分支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职还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分支机构设立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结果须报学会备案。 非因换届增减理事或负责人,须提前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学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妥善保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公章,如遇丢失或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学会提交书面报告,由学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进行补发、换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分支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会对分支机构工作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繁荣学术、培养发现人才、推进教育科研进步,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并备案,并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竞赛、评比、达标类活动以及教材(图书)推广等活动应专项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在计划外举办活动的,应专项报批。学会秘书处在正式受理专项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分支机构主办、主管的出版物,应报学会秘书处审批并备案。 分支机构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活动应在学会网站公示后,方可开展。重大活动情况应及时报送学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上报学会,由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属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配合学会做好登记机关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五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采用“学会集中管理”、“独立账号管理”或“委托管理”。 有独立账号的,应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计账目,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通过所设账号进行收支;委托管理的,应协调受托单位为其单独立账,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做好收支预算与决算,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虚开发票、乱收费等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资产管理,其资产及所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接受学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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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预备通知 2012-07-05
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预备通知 经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常务理事会商定,2012年第二十一届学术年会将于2012年11月在河南大学召开。本次会议由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承办,会议的主题为“变革时代的价值教育与公民教育”。 我们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之中!在这个时代里,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旧有的要素和观念不断被新的要素和观念所替代。这个时代为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个人价值认识的丰富、价值观念的成熟、价值意志的坚定、价值行动的规范不能脱离社会来讨论,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探讨价值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进行价值教育实践的必然要求。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成员,在新的时代里中国对公民素质提升问题更为关注,要求也更为迫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和“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就是这个问题的政策反映。 在变革时代中,价值教育与公民教育也更加紧密相连,公共价值、共同价值的教育问题与公民教育内在相关,而公民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公民价值观的培养。 希望各位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从上述主题出发,积极撰写论文,提供给本次会议。 一、具体议题 为引导大家讨论,大会提出以下参考性的具体议题: 1、价值教育研究; (1)价值教育的时代内涵与使命 (2)价值教育的中国经验与国际经验 (3)当代学校价值教育的内容、途径与方法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问题与建议 2、公民教育研究 (1)不同流派的公民观及其教育 (2)公民教育的中国经验与国家经验 (3)公民教育的中国内涵与使命 (4)当代学校公民教育的内容、途径与方法 (5)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的途径与手段 3、价值教育与公民教育之交叉研究; (1)公民价值的内涵与教育 (2)公民价值教育的内容、途径与方法 (3)公共价值与公民培养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公民培养 二、文件资料 请与会代表于10月20日前将论文的电子文档电邮至zqhhd2012@126.com,由会务组统一印制论文集。未能按时提交的论文,请带至会议自行散发。 三、会议时间 会议将于2012年11月上旬在河南大学举行,会期2天。 四、会议通知:正式通知于10月中旬发出。 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分会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201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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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论文征集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2-07-03
关于开展2012年度论文征集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学会[2012] 53号 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学校(幼儿园)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个人会员: 论文征集、评选是中国教育学会团结和发动广大会员,繁荣和发展群众性教育科研,综合反映和集中交流教育科研成果的重要手段和重大学术活动。多年来,学会开展的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为推进重点领域和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的参与度,全面反映学会群众性教育教学研究和实验的最新成果,学会决定启动2012年年度论文征集和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加强教育理论、教育政策、教育实践研究,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规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论文坚持正确学术导向,保证科学性、创新性、实践性、推广性的统一。 二、征文重点内容 加强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倡导教育家办学、加强办学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强当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研究,探索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模式;加强新课程改革研究,探索课改目标实现的校本推进策略和学科教学实现方式;加强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研究,建立有利于全面发展和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机制;加强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研究,优化育人方式、提升办学效益;加强实验项目和地方改革实践研究,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加强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探索教师培养培训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教师终身学习制度;加强儿童、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研究,探索建立学生整体素质科学测量与诊断方法;以及教育信息化与教育现代化等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研究主题。 三、征文原则 征文应注重掌握以下原则: 1.重点突出。选题应围绕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针对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借鉴和推广价值。 2.富于创新。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倡导论文作者提出新见解、新观点、新理论、新方法,以理论创新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3.论证科学。论文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充分、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依据,思想先进,观点明确,理论创新,论证严谨,表述准确。 4.面向实际。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科研风尚,论题应源于实践,立足现实,富有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四、征文形式 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实验报告、行动研究报告等。 五、征文对象 1.个人会员; 2.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及教辅人员,师范院校(系)教师、学生,教科研工作者、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教育相关行业从业人士。 六、征文要求与程序 1. 各单位在论文征集、初选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要对报送的论文进行查伪,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2. 年度论文征集评选不接受已在国家级论文评选中获奖的论文;作为论文的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每位作者限报1篇。除第一作者,每篇文章的合作者原则上不超过2人。 3.各分支机构可推荐优秀论文15篇,各单位会员可推荐优秀论文30篇,各教改实验区可推荐优秀论文5篇,各现代学校(幼儿园)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可推荐优秀论文2篇;学会个人会员可直接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报送论文1篇(报送论文时须附会员证复印件);除学会个人会员外,论文统一由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改实验区和现代学校(幼儿园)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按限额推荐报送,报送时填写报送表格,并提供纸质论文2份和电子文本(报送表格和论文格式要求见附件。不合规范报送的论文将作废处理,不予退回)。 4.本次论文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年度论文评选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改实验区和现代学校(幼儿园)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初选。各单位应把年度论文评选作为繁荣群众性教育科研,展示区域科研成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论文征集的宣传、动员与组织工作。要切实履行组织责任,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通过推选、初评等形式,切实保证报送论文的质量。 5. 论文报送时间:2012年8月25日至2012年10月30日。 七、论文评审 1.初审由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改实验区和现代学校(幼儿园)联盟行动计划加盟学校负责,二审和终审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钟秉林(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副主任:史宁中(学术委员会主任)。 2.学会年度论文评选设“中国教育学会2012年度优秀论文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组织奖。学会对获得一、二等奖的作者给予奖励;对三等奖和组织奖获得者予以表彰(评审及奖励办法另行发布)。 3.年度论文评审结果将在学会网站上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将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4.学会将在《中国教育学刊》、学会分支机构主办的学术刊物及相关专业报刊杂志择优推荐刊发部分获奖论文(摘要),或结集出版优秀论文;对在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和宏观决策科学化方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论文,学会将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考。 5.关于2012年度学术论文征集与评选相关事项均以中国教育学会网站公告为准,如有疑问,可通过邮件、电话与学会秘书处直接联系。 学会网址:www.cse.edu.cn 论文报送邮箱:lunwen@moe.edu.cn(每份论文仅限发送一次,收到自动回复则已收到,请勿重复发送。) 联系电话:010 - 6605121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B座16层1656室 邮政编码:100082 联 系 人:范 璐 相关信息: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详表:http://www.cse.edu.cn/edoas2/huiyuan/tsgflf.jsp 附件:登记表.xls 信息登记表.doc 集体报送登记表.doc 集体报送信息登记表.xls 格式要求.doc 中国教育学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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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会公告 2012-06-15
中国教育学会公告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和《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草案,已由中国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12年5月1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中国教育学会 2012年6月14日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2012年5月19日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 CSE )。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三)加强自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创办综合性学术刊物。刊物设立编辑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刊物的编辑工作,编辑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主编、副主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9日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国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0元/年。 第九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教育学会并交回《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中国教育学会; 2.中国教育学会审查批准; 3.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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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12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及征集会议论文的通知 2012-06-13
关于召开2012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及征集会议论文的通知 经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经济学分会研究决定,“2012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将与“教育经济学高层国际论坛”同期举行,与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和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拟定于2012年11月2-4日在北京召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题 教育经济学高层国际论坛暨2012年中国教育经济学年会的主题为: 世界经济变化中的教育发展:质量、公平与效率 主要议题包括: ² 教育、劳动力市场与经济增长 ² 教育质量 ² 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 ² 教育经济领域中的管理与政策问题 此外,其他任何教育经济学领域中的研究论文都可向大会提交。 二、会议说明 “教育经济学高层国际论坛”为“北京论坛(2012)”教育分论坛。北京论坛(2012)是经教育部批准,在北京市政府的指导和支持下,由北京大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韩国高等教育财团联合主办的。本次教育经济学高层国际论坛邀请了国内外著名教育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知名学者,以及世界银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做会议演讲,为参会学者提供学术交流和实践经验分享的平台。Martin Carnoy, Henry M. Levin, Philip G. Altbach等国际著名学者将在会议上做主题演讲。 三、会议回执与论文征集 1.计划参加此次会议的学者,请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电子版回执(附后)发送至ciee@bnu.edu.cn,我们将根据回执发送参会正式邀请函。烦请教师将此通知转告自己的研究生,并一起填写参会回执,会议正式邀请函也统一发给教师。 特别提醒:因本次会议规模较大,国内外参会者较多,会务组将根据参会回执预留住宿。由于与会议宾馆已签订协议,在提交回执日期之后发送或未发送回执的参会者,会务组将无法保证住宿安排;如果您发送回执后行程改变,也请于8月31日前告知我分会秘书处。 2. 欲提交论文的,请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论文电子版发送至:ciee@bnu.edu.cn。论文可以是中文或英文,论文的格式应包括:文章标题、中英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以及主要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 3. 我分会秘书处将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会议议程。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最新研究成果的讨论交流,不接受已正式发表的论文,也不接受教育经济学研究领域之外的论文。 4. 我分会已同中国学术期刊网达成提交年度会议论文的协议,若您不同意将论文提交给该网站,请在论文首页显著位置注明,否则一概视为赞同。在该网站发表的论文并不影响其他任何方式的出版行为。 四、会议地点 北京会议中心(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8号,五星级酒店) 五、会议时间 2011年11月2日—4日,会期3天。 其中,11月2日上午为报到时间,11月2日下午至4日上午为正式会期。 六、会议费 有A\B\C\D四种类型,详细情况请见附件的《参会报名回执表》。交通自理。 说明:会议费将由主办方之一北京大学统一收取,开具北京大学会议费发票。 七、关于教育经济学分会换届事宜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经济学分会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教育学会的最新要求,各分会不再有独立分会章程,统一执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该“章程”规定,理事会每五年一届,因此,原定于今年教育经济学分会的理事会换届工作,推迟到明年(2013年)。本次年会上将遵照《中国教育学会章程》重新审议分会的理事会产生办法。 八、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教育经济学分会 100875 电子信箱:ciee@bnu.edu.cn 电话:010-58802167 附件:参会回执名单.doc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经济学分会 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首都教育经济研究院 201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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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预通知 2012-04-16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预通知 学会[2012]26号 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联盟学校;各有关学会、协会;各有关教育科研单位、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今天,中国教育这艘巨轮再次起航,驶向一个更新的目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要保证这艘巨轮乘风破浪顺利到达目标,需要全社会关心,更需要广大教育工作者努力。这其中,广大校长教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因为整个国家的教育现代化根植于一所所学校教育的现代化,人力资源强国更有赖于一所所学校为社会输送各类优秀人才。如何把“育人为本”“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等思想和政策转化为学校教育实践,变成校长教师的具体行动,对广大校长教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中国教育学会为广大校长教师搭建一个重要平台——“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作为“未来教育家成长的摇篮”的中国教育学会拟利用这一形式,整合教育资源,深入交流研讨“未来教育家成长”话题,以达到“开阔视野、分享智慧、合作发展”的目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论坛议题: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未来发展与当代校长”,拟设四个分论坛: 1. 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对校长的新要求; 2.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校长群体; 3. 管办评分离下的校长责任; 4. 校长办学理念与办学风格。 二、论坛举办方式:本次论坛拟由中国教育学会或联合有关社会团体共同主办,《中国教育学刊》杂志社和《未来教育家》编辑部联合承办,拟请教育部有关司局,部分省、区、市教育学会参与协办。 三、论坛时间地点:论坛拟于7月20-22日在北京市近郊九华山庄举行。 四、与会专家及主要议程:拟邀请国家部委有关领导、著名教育学者、知名专家、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做综合报告、引领性发言、观点介绍。论坛分为大会综合报告、分论坛主题演讲、现场交流互动、专家校长座谈以及颁奖典礼等环节。 五、参会对象及报名方式:欢迎高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教师出席。有意者可提前与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组委会(《中国教育学刊》杂志社)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845199、65582989、52405309。 六、会议经费:会议采取承办单位自筹和收取会务费相结合的方式,与会人员往返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此外,本次论坛将围绕主题举行论文征集、评奖(免费)活动,获奖论文拟结集出版。 中国教育学会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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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预通知 2012-04-16
关于举办首届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预通知 学会[2012]26号 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各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联盟学校;各有关学会、协会;各有关教育科研单位、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 今天,中国教育这艘巨轮再次起航,驶向一个更新的目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要保证这艘巨轮乘风破浪顺利到达目标,需要全社会关心,更需要广大教育工作者努力。这其中,广大校长教师的作用举足轻重,因为整个国家的教育现代化根植于一所所学校教育的现代化,人力资源强国更有赖于一所所学校为社会输送各类优秀人才。如何把“育人为本”“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等思想和政策转化为学校教育实践,变成校长教师的具体行动,对广大校长教师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应对新形势、新挑战,中国教育学会为广大校长教师搭建一个重要平台——“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作为“未来教育家成长的摇篮”的中国教育学会拟利用这一形式,整合教育资源,深入交流研讨“未来教育家成长”话题,以达到“开阔视野、分享智慧、合作发展”的目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论坛议题: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未来发展与当代校长”,拟设四个分论坛: 1. 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对校长的新要求; 2. 建设一支专业化的校长群体; 3. 管办评分离下的校长责任; 4. 校长办学理念与办学风格。 二、论坛举办方式:本次论坛拟由中国教育学会或联合有关社会团体共同主办,《中国教育学刊》杂志社和《未来教育家》编辑部联合承办,拟请教育部有关司局,部分省、区、市教育学会参与协办。 三、论坛时间地点:论坛拟于7月20-22日在北京市近郊九华山庄举行。 四、与会专家及主要议程:拟邀请国家部委有关领导、著名教育学者、知名专家、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做综合报告、引领性发言、观点介绍。论坛分为大会综合报告、分论坛主题演讲、现场交流互动、专家校长座谈以及颁奖典礼等环节。 五、参会对象及报名方式:欢迎高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教师出席。有意者可提前与中国未来教育家成长论坛组委会(《中国教育学刊》杂志社)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4845199、65582989、52405309。 六、会议经费:会议采取承办单位自筹和收取会务费相结合的方式,与会人员往返交通、住宿费用自理。 此外,本次论坛将围绕主题举行论文征集、评奖(免费)活动,获奖论文拟结集出版。 中国教育学会 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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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 “首届中国农村教育论坛”的通知 2012-03-02
关于召开 “首届中国农村教育论坛”的通知 中国教育学会各分支机构,各单位会员,各教育改革实验区、实验校;有关教育科研单位;中小学、幼儿园;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会员;各级关工委: 为了进一步落实农村教育的战略地位,在全国农村地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更加关心、重视、支持农村教育,探讨农村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思路与政策,破解农村教育发展难题,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就业能力,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拟于2011年5月21日至5月23日举办 “首届中国农村教育论坛”,搭建促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交流平台。 论坛也将邀请各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领导参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主题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论坛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全国政协教科文卫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支持单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督导分会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中国教育报 人民教育杂志社 教育研究杂志社 中国大地出版社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教育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心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东北师大农村教育研究所 中国早教论坛组织委员会 河北省廊坊市教育局 三.论坛时间 2011年5月21日至5月23日 四.论坛地点 福成国际大酒店(北京东三河市燕郊镇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102国道北侧) 酒店咨询电话:010—61595588,0316—3386666 五.论坛议程 5月21日下午:论坛开幕仪式;专题报告 5月22日上午:四个分论坛 1.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义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 2.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 3.教育督导如何促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 4.动员社会力量扶助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5月22日下午:参观考察三河市城乡一体化教育发展模式 5月23日上午:大会总结报告;论坛闭幕 六.论坛联系 网站了解:www.cse.edu.cn www.ncjyfh.org www.china07.org 论文征集:本次论坛的论文征集及提交具体事宜,详见附件二; 论坛报名:本次论坛参会人数控制在350人以内,按照报到时间先后注册。请确定参会的代表于2011年4月29日前填写好回执表(见附件三),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到论坛组委会办事处。 传 真:010-62389525、0311-87053290 电子邮件:zeren@china07.org ncfh123456@126.com 联系地址及电话: (1)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B座308A, 邮编:100083 电话:010-62382165、62382665、62383505(申敏、王金文、苏丹平) (2)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122号河北省教育厅北院, 邮编:050061 电话:0311-87818109、87053290(韩建雪、王芸) 中国教育学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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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国教育学会第24次全国学术年会暨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启动会议的通知 2011-11-22
关于举办中国教育学会第24次全国学术年会暨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启动会议的通知 学会[2011]152号 各分支机构,各单位会员,各教育改革实验区,“现代学校联盟”加盟校(园),个人会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2011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研究探讨现代学校制度和管理创新,更好的交流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教育政策保障、学校管理改革等问题,中国教育学会决定于12月16日—18日在上海嘉定举办“中国教育学会第24次全国学术年会暨现代学校联盟行动计划启动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会主题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与管理创新 二、年会内容: 1.开幕式。 2.全国著名教育专家、学者,教育体制改革实验区代表,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知名校长等作主旨报告。 3.设六个分会场进行专题发言与交流研讨: 第一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教育政策保障 第二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学校管理改革 第三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学校文化建设 第四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校长责任 第五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家校共建制度 第六分会场:现代学校制度背景下的学前教育体制 4.现代学校联盟成立仪式。 5.闭幕式。 三、会议时间 12月16日—18日;16日全天报到;18日离会。 四、会议地点 上海唐朝酒店 五、参会人员 教育部有关领导、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副会长;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负责人;“现代学校联盟”加盟校(园)负责人;协办单位负责人;特邀教育理论研究人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六、参会费用 与会人员需交纳会务费800元/人(含资料费、会议期间餐费、场地服务费等);住宿费、往返交通费自理。住宿标准370元/天/标间。 七、交通安排 会议不统一安排接站,请与会同志自行前往会议地点。 路线指南: (一)火车站至唐朝酒店 1.乘坐公交车: a.上海火车站乘坐822—终点站(再向前过一个红绿灯)--嘉亭线--唐朝酒店(1小时左右)约9元; b.上海火车站乘坐新嘉线--嘉定客运中心--嘉亭线--唐朝酒店(1小时左右)约11元; 2.乘出租车:南北高架---中环--S5--沪嘉高速--马陆出口(左转)--宝安公路--唐朝酒店(35公里,40分钟左右),约120元; 3.乘坐地铁:3号线(或4号线)至曹杨路转11号线(安亭方向)至上海赛车场站---唐朝酒店。 (二) 虹桥火车站、虹桥机场至酒店: 1. 乘出租车:G50--G15(宝安公路出口)--宝安公路左转2km唐朝酒店 (25公里,30分钟左右),约95元。 2. 乘坐地铁:虹桥机场地铁站乘2号线至江苏路转11号线(安亭方向)---上海赛车场站---唐朝酒店。 (三)浦东机场至酒店: 1.乘坐公交车: a. 浦东机场乘坐机场巴士----火车站(100分钟左右),35元 (火车站至唐朝酒店见上); b.浦东机场乘坐7号线---火车南站---上嘉线---嘉定客运中心---嘉亭线---唐朝酒店33元; 2.乘出租车:S1---S20---S5---马陆出口左转---宝安公路---唐朝酒店(80分钟左右),约240元; 3.乘坐地铁:浦东机场乘地铁2号线---江苏路---11号线(安亭方向)---上海赛车场站---唐朝酒店。 (四)上海南站至酒店: 1.乘坐公交车:a.上海火车南站乘坐上嘉线---嘉定客运中心----嘉亭线---唐朝酒店(1小时左右),12元 2.乘坐地铁:3号线至中山公园转2号线至江苏路转11号线(安亭方向)至上海赛车场站---唐朝酒店。 八、参会须知: 1.请相关分支机构做好分会场的筹备工作; 2.请各地区、各单位尽快确定参会人员,并于12月5日前将“会议回执”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中国教育学会(因时间紧急,请务必传真或邮件形式回复)。 九、联系方式: 1.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联系人及电话:侯 钧 010-62290381 朱婷 010-62290378 传真:010-62290370 电子邮箱:houj@moe.edu.cn 2.上海嘉定区教育局 联系人及电话:梁晓峰 021-39902018 3.上海唐朝酒店(宾馆)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宝安公路4339号 联系电话:021-39586666 附件:参会回执.doc 参会方案.doc 中国教育学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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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需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其网站误用中国教育学会名称的声明 2011-08-12
北京需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其网站误用中国教育学会名称的声明 中国教育学会: 公司就网站上“在需要教育专项基金组织架构图表上连接画图涉及中国教育学会主办的问题”进行以下致歉: 一、由于公司对学会等机构的学习认识不足,在“公司网站上做了一张图表,牵涉了中国教育学会,对此公司真诚致歉! 二、公司网站上的需要教育专项基金行为与中国教育学会无任何关联,对由于网站在不了解相关政策,技术划线失误深表歉意。 三、公司深刻检讨,已进行改正,并将网站图表重新修改。 四、公司对相关影响愿意负相关责任。 此致 敬礼! 北京需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