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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刊》教育视点

第9期

2022年11月30日






“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之教师有话想说



  《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在不同年份相继规定了“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对此有些地方做到了,还有不少地方没有做到。近几年,国家也加大了对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有研究者于2020年通过问卷星对全国19379名中小学教师进行相关调查,在最后设置了一道开放题目:“为落实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您有什么话要说”。研究者从中摘取有代表性的回答建议,并将其归类整理,进而总结发现中小学教师对“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其他与自己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的诉求表达。


  调查中发现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为:一是政策兑现耗时太久了,教师待遇提升缓慢,难吸引和留住优秀教师;二是部分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低,生活艰苦,不能安心教学;三是克扣、挪用工资及奖励性绩效、补贴低、职称低造成部分地区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公务员;四是班主任津贴及教龄津贴较低,不利于鼓励教师终身从教;五是县城教师、幼儿园教师、高中教师、编外教师工资等收入较低值得关注,需要补齐短板。为此建议:一是对特别经济落后县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应上升到省、市级统筹,并加大中央专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农村教师津贴力度,切实提高经济落后地区教师收入;二是绩效工资要向一线教师倾斜,真正发挥奖励先进,优劳优得、多劳多得,避免向领导倾斜,且应减小绩效分配在不同职称间的差距;三是要适当提高班主任津贴和教龄津贴,以及增加编外教师的待遇;四是将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改为按教龄自动晋升,且要优先照顾农村地区教师的职称评审,并缩小不同职称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是国务院督查组要到一线调查,以了解真实情况,对迟迟不能兑现教师工资待遇的地方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要加大督查与问责力度,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上述观点来自《学刊》网络投稿。



教师交流轮岗的质量风险与制度完善



  自1996年我国《关于“九五”期间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要积极进行教师定期交流”以来,教师交流轮岗在缓解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对教师的需求、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2021年,响应《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率先开启新一轮教师轮岗改革。相比于以往,本轮交流轮岗呈现出规模扩大化、人数大幅增加等特点,教师轮岗成为事关学生、教师与学校发展的重要议题,不仅关系着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和发展,也是新形势下破解“择校热”“培训热”“一校定终身”难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和推动教师职业能力整体提升的必由之路。然而,轮岗在促进教师流动的同时,也引发了多种争议,教师轮岗究竟能否有效提升教育质量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研究发现,我国教师轮岗存在如下问题及质量风险:一是轮岗周期不确定导致师生关系稳定性降低,影响学生学业成绩和身心发展;二是轮岗比例缺乏科学设计导致优质校精心培育的核心竞争力被打破,薄弱校缺乏支撑轮岗教师发挥作用的良性生态;三是轮岗范围划定过窄导致区域间师资分配不均加剧,影响教育质量全面均衡;四是轮岗与绩效考核等强制挂钩导致教师功利化轮岗,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五是“人户分离”导致轮岗教师成为“过客”或“局外人”,影响学校办学质量提升。


  从国外实践来看,无论是与我国同为成文法国家的日本、韩国,还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判例法国家,均开展了多样化的教师交流轮岗探索与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制度经验。充分认识和分析目前我国教师轮岗面临的质量风险,深入研究世界教育发达国家中小学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值得借鉴之处,可进一步探析化解我国教师轮岗质量风险的策略:一是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务人员的法律身份,保证强制性教师交流轮岗的合法性;二是建立国家一体性的教师轮岗制度,科学设计轮岗对象、形式、范围、周期、比例基本要素;三是制定地方补充性的规范,合法、合理确定教师轮岗的例外情形和监督机制;四是将优秀师资远程教学、培训与辅导制度化,有效补充教师轮岗制短板。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教育学刊》2022年第11期《教师轮岗:质量风险与制度完善》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