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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学刊》教育视点

第11期

2023年1月15日






教育督导事业发展呼唤高质量教育督导研究



  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教育督导无论在理论层面、法治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仍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例如,如何认识和实现教育督导的相对独立性?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法如何联动?督导问责如何更有效?市、县两级教育督导如何加强?如何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结果作用?  如何修订《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与常规性的行政督察工作如何区分?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级督学的作用?如何更好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有哪些国际经验值得学习借鉴?等等。做好教育督导工作,迫切需要针对 督导面临的各种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研究,加强教育督导的学理论证,深入总结各地教育督导工作的典型做法,吸收借鉴国际上教育督导方面的先进理和典型经验,积极探索体现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改革发展路径。


  为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求,需要进一步合理定位与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以更为充分的独立地位。赋予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以充分的独立地位有利于破解教育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阻力,提升教育督导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威,保障与提升教育督导工作质量。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独立性是其在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建构的行政关系中形成的,受多重因素制约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为进一步保障与提升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的独立性,在推进教育督导改革过程中需注重提升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地位,赋予教育督导机构较为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大力提升教育督导自身的专业权威性,不断深化与压实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督学是中央要求,是教育督导专业化的内在需要。专职督学配备,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与规定,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与各个国家的教育管理体制与督导传统相关。从国家视角看,专职督学的绝对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也不具备国别比较的意义;而专职督学与学生、教师的比例关系(以下称“督生比”“督师比”),更有可比意义。数据对比发现,中国的专职督学无论比例还是绝对数量都严重不足,尤其是在督师比和督学比上,与荷兰、法国、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存在一定差距。在地方层面,专职督学配备可以综合考虑与学校数、学生数、教师数、人口数的比例关系。结合地方实际,可参考三个配备方案。一是底线方案,即目前维持督导事业“温饱型”的较低标准。可将全国专职督学的数据作为国家的一个平均线,目前来看,全国督师比1∶498,督生比1∶7692是可供参考的方案。该方案标准可以简化为督师比1∶500,督生比1∶7500,专兼职比1∶5.3。二是高线方案,即根据典型案例地区的督师比、督生比测算出平均数。可参考样本地区的数值标准,如督师比1∶201、督生比1∶2522。三是中间线方案,即在高线标准与底线之间,将二者折中计算出的中线水准。从国际国内来看,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可以提供所有地区移植或者照搬照抄,只能根据现实因地制宜进行抉择。无论世界各国还是国内各地的做法,均可作为一种参考与改革的思路来推进本地的教育实践。


  构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对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大意义。但关于两者的法律概念、性质及协同的法律本质,仍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是具有不同法律性质但存在一致或交叉的教育管理制度。二者的协同本质上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结合、内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协同。在协同的法律基础上,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不仅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两者在法律性质、行动目的、协同机制上也存在互补性和协调性。


  近年来,国外主要国家以法治为进路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以高位阶、体系化的法律为基础搭建规范框架,通过法律的刚性标准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与清晰的权责边界保障督导主体强独立性;在全方位、广覆盖督导内容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因时制宜,通过行政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等手段达成督导结果的权威性。我国教育督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面向世界,对各国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及其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建立整体性认知;另一方面,要扎根我国实际国情,尊重制度文化土壤的特殊性,在既有制度资源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教育学刊》2023年第1期《教育督导事业发展呼唤高质量教育督导研究》一文以及“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研究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