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中国教育学刊》教育视点

第18期

2023年8月16日






大先生的时代画像



  大学教师要做大先生,中小学教师也应该做大先生。“大先生”“大”在大情怀、大使命、大本领、大境界。大先生之“大”与小学生之“小”,形成思想的张力、独特的文化意蕴,更凸显大先生之大任、大责。中小学教师做大先生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


  大先生之“大”,大在中华文化的深厚。大先生育人之风,山高水长。新时代大先生应当是有大责任的知识分子。真正的知识分子具有强烈的批判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他们不只是勇敢的解构者,更是积极的建构者,有着开放的胸怀和可贵的精神气质。


  新时代大先生之“大”也应在成大才。我们要积极落实人才强国战略,真正解放学生、革新制度,“不拘一格降人才”;真正解放自己,刻苦钻研,“不拘一格成人才”;只有自己明大德、立大志、成大才,才能担负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大任。


  先生不仅具有长者、尊者、贤者之义,还具有“谓师为先生”的教育者意涵。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传统师道精神,结合教师队伍发展现实,提出广大教师要成为时代大先生,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教育是“仁而爱人”的活动,教师应是“经师”与“人师”的统一者。大先生之“大”,在于智识之高、在于德性之厚、在于情怀之深,也在于格局之大。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教育学刊》2023年第8期卷首语及《大先生的时代画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素养的理论阐释》一文。



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如何提质增效?



  一、“督执联动”的制度价值


  一方面,“督执联动”有助于实现教育监管资源的充分供给与优化配置。“督执联动”的精髓就在于实现二者在监管资源层面的整合,充分发挥多方主体、多种力量在行政权力、行动能力、专业知识、信息等关键性监管资源占有方面的比较优势,突破全面履行教育监管职责所面临的监管资源瓶颈。此外,考虑到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监管对象上具有交叉性,在监管事项上具有重叠性,需要对整体性的教育监管活动进行任务分解,合理安排两种监管制度、两大监管力量对各类教育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介入范围、介入顺序与介入方式,规范其衔接程序,提高教育监管的整体效能。


  另一方面,“督执联动”有助于确保多层次教育监管目标的全面实现。教育行政执法侧重于实现维护教育行业秩序、保障参与方正当权益等基础性监管目标,教育督导则侧重于实现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等发展性监管目标。“督执联动”有助于充分发挥两类监管制度在监管目标层面的递进性与互补性,全面实现多个层次的教育监管目标。


  二、督执联动”的实践逻辑


  “督执联动”的最初思路来源于上海、潍坊等地的改革实践,研究者对地方性改革实践的问题情境、具体举措、改革成效进行类型化分析,归纳出了以下三种主要的“督执联动”实践逻辑。


  一是以“督执联动”优化教育领域监管力量配置。山东省潍坊市、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地先后开展了相关探索,着力构建以督导先期介入、执法末端兜底、人员打通使用为主要特点的教育监管新格局。


  二是以“督执联动”汇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上海市、山东省潍坊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在推动“督执联动”改革过程中注重发挥教育督导的组织协调功能,在保障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效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督执联动”构建严密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无论是择一性竞合还是伴生性竞合,由于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这种部门间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具有整体性与综合性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迫切需要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监管信息方面的协同,确保教育领域责任条款适用的全面性,维护教育领域监管问责的整体性,以发挥教育监管应有的威慑作用。对此,相关政策文件分别从责任竞合处置与线索证据移送两个方面对于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在信息层面的协同联动作出了规定。


  三、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优化诉求


  目前,“督执联动”的地方性实践多是基于自身现实条件与工作需要的阶段性回应,而非在充分理论指引之下的系统性建构。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具体协同联动路径还需进一步优化。


  一是参与整合的监管资源类型需更加全面。地方性改革实践以优化教育领域监管力量配置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行动能力层面的整合,以汇聚跨部门教育监管合力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行政权力层面的整合,以构建严密的教育监管问责体系为核心的“督执联动”主要涉及信息层面的整合。而在三种关键性监管资源类型之外,教育督导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资源尚未得到有效整合。面向未来,“督执联动”整合的监管资源类型应更加全面,需更加注重发挥教育督导力量在专业知识方面的比较优势。


  二是宏观监管环境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需及时回应。教育领域的宏观监管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新种类协同机制与新监管力量的引入导致各协同主体间监管资源的相对禀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教育监管对象与监管事项的变化引发监管能力需求的绝对性变化。面向未来,“督执联动”需要持续回应宏观监管环境变化,以助力教育领域监管能力结构优化为目标,动态调整“督执联动”在教育监管多方协同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处理好教育行政系统内部协同与跨部门协同之间的关系,动态调整“督执联动”在教育监管多方协同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在提升通用性监管能力的同时,补强专业性监管能力短板弱项。


  三是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需实现协调发展。既有的“督执联动”方案聚焦结构性协同,而程序性协同则相对不足,尚未实现程序性协同的协调发展。面向未来,“督执联动”需要坚持结构性协同与程序性协同并重的发展理念,突破制约“督执联动”效能提升的制度瓶颈。


  四、新时代教育督导与行政执法协同联动的发展趋势


  一是实现发展性督导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的有机整合。面向未来,可考虑将发展性督导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的有机整合作为推动“督执联动”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向。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督学准入机制,拓宽督学培养培训渠道,提升践行发展性督导理念所需的业务素养。同时,建立教育督导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常态化的业务沟通机制,厘清教育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原因与行为动机,秉持回应性监管理念采用差异化的监管策略与监管工具。此外,应更加关注针对整改落实的过程性管理,科学评估外部支持性资源的投入产出效果。


  二是探索构建“督执融合”“随督即执”的“督执联动”新模式。一方面,可考虑整合教育督导领域的经常性督导制度与行政执法领域的“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检查制度,实现教育督导的“全面体检”与行政执法的“单项化验”相结合,在保证监管对象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监管频次。另一方面,应因地制宜地提升一线监管人员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比例,在“督执联动”中避免宝贵的行动能力资源的重复投入。


  三是突出督导与执法力量的差异化定位,提升监管能力结构对监管任务需求的适应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教育监管活动的深度、广度与专业程度将持续提高,“结构失衡”问题将会与“总量不足”共同构成教育监管能力建设的两大主要矛盾。“督执联动”需要以补强专业性监管能力短板为工作重点,突出教育督导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差异化定位,调整人员招聘要求和业务培训内容,避免将具有专业知识优势的教育督导人员简单等同于一般行政执法人员的同质化倾向。不仅如此,“督执联动”改革要注重提升监管能力结构对监管任务需求的适应性。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教育学刊》2023年第8期“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协同联动如何提质增效?”一文。